北京中科白癜风“平安医院” https://disease.39.net/yldt/bjzkbdfyy/6169059.html摘要:明代具有完善的建筑法规与制度,而中晚明时期由于各种社会文化原因,产生了不同形式的越制现象,小说《金瓶梅》中对此有深入的描绘。本文从小说文本出发,结合大量的建筑文献资料,并对比当时社会上比较普遍的建筑形式,深入展示了这些现象的不同表现,并以建筑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分析了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些深层原因。建筑有叙事性,叙事的主体是人。人在建筑活动中的行为形成建筑文化。依据泰勒在年所作的原始定义,文化是“一种复合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习俗和人类作为社会成员所拥有的任何其他能力与习惯。”[1]相对于礼仪与风俗,制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与专业性。《辞海》释“制度”为:“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由此可见,制度大多限定为成员的准则,具有很大程度上的范围约定;并且,由于它是为成员而提的“要求”,因此比仪俗更加严格。制度一说古已有之,《周易》有云:“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孔颖达疏曰:“王者以制度为节,使用之有道,役之有时,则不伤财,不害民也。”尚秉和注:“度丈尺也。度有制则民有信。信则不伤财,不害民。”[2]可见最初的制度是作为类似法令的规定。前文《荀子》以“礼”为一种“度”,将“度”系统化规定下来,“度有制”而成制度。《汉书·严安传》:“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此处的制度是其最本初的意思,是指“制定”一个“度量”。《左传·襄公二十八年》:“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以布帛之幅为比,可见制度依然是一种约束。《史记·孝武本纪》:“上欲治明堂奉高旁,未晓其制度。济南人公玉带上黄帝时明堂图。”这是经常被引用的关于建筑制度的文字,这种制度代表一种型制的规定性,与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完全一致的概念。而《东周列国志》第七十八回:“既至夹谷,齐景公先在,设立坛位,为土阶三层,制度简略。”——这是明代小说中出现的关于建筑制度的说法,可见制度在民间已经成为一种阶层的标志。中国古代强调制度上的和谐,如《中庸》所说“今天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实为制度标准统一的理想状态。礼仪、风俗与制度属于不同层次的东西,也基于不同的文化坐标系,但它们对于中国古代文化而言,都把“秩序”作为最主要的表达对象,因为对于一个复杂而广阔的大国,秩序有着非比寻常的重要性。研究建筑中的仪俗与制度,本身就是研究建筑中的秩序。从建筑文化的角度看,“用于居住的房屋不仅仅是一种物质形态的建筑,而且是一种组织形态的制度(Institution),这种制度产生于一整套复杂的目的和信念。因建造住房是一种文化现象,故其构成形态和组织方式与所处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关系。”[3]而中国建筑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空间上的群体性,在建筑单体进行组合的时候,会遵循着严格的社会环境秩序。这种秩序代表着社会文化等级,在具体的组合过程中,会以空间与时间的方式表现出来。基于中国建筑的本质特征,研究礼俗与制度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明初时期,太祖对于礼仪制度极其重视。《明史·志第二十三·礼一》中记载:“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务未遑,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洪武元年,命中书省暨翰林院、太常司,定拟祀典。……明年告成,赐名《大明集礼》。其书准五礼而益以冠服、车辂、仪仗、卤簿、字学、音乐,凡升降仪节,制度名数,纤悉毕具。……在位三十余年,所著书可考见者,曰《孝慈录》,曰《洪武礼制》,曰《礼仪定式》,曰《诸司职掌》,曰《稽古定制》,曰《国朝制作》,曰《大礼要议》,曰《皇朝礼制》,曰《大明礼制》,曰《洪武礼法》,曰《礼制集要》,曰《礼制节文》,曰《太常集礼》,曰《礼书》。”在这种情况下,礼仪已经完全在国家权力的意志下成为一种典章制度。相对于礼俗,典章制度更容易在正史中表现出来,因为重要的制度通常会以政令的形式发布,甚至同样内容的制度会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形式发布。然而发展到中晚明时期,制度逐渐涣散,全社会开始了对制度的“突破”,亦即“僭越”。《辞海》释“僭”为:“超越本分,旧指下级冒用上级的名义、礼仪或器物。”明代开国之初,朱元璋与其臣僚们制定了严格细密的等级制度,依此规范社会各阶层人们的日常行为,凡僭越者均会受到极其严厉的处罚。可是历史发展到了成化年间,原先的制度受到了冲击,由于经济的发展带来思想上的开放,时尚与奢华逐渐成为社会上的潮流。针对这个时期某种程度的僭越和开放,明孝宗弘治皇帝进行了一个阶段的整治,强化明太祖以来的各项制度,并汇编订立大明会典。这一段被称为弘治中兴的历史,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实是某种倒行逆施,但制度本身却得到了暂时的强化。随着后世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与深化,整个社会的僭越之风日炽,而且充斥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4]。尤其某些走向富庶的市井阶层成员,财富引发了他们在饮食、器物、服饰[5]以至建筑等各方面的僭越行为。例如,“《明会要》卷14记录了明太祖对饮食器质料的规定:‘公侯与官一品、二品,酒注、酒盏用金,其余器皿用银;三品至五品,酒注、酒盏用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盏用银,其余皆用磁;庶民百姓,酒注用锡、酒盏用银,其余用磁、漆。’《金瓶梅词话》中的西门庆所任官职为五品,我们姑且不论西门府中的酒器是何等华贵,光看他家的茶具就早已不受这种规定的约束。”[6]如同在生活的其它方面一样,在那个时期,建筑中的僭越也日益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并且在市井阶层更加突出。只是由于某些原因,这些内容在当时的正式文献中不会大量出现,因此,后世的建筑史也提及不多[7]。而这些内容,大量见诸明代文人笔记,再就是长篇小说中。作为“世情书”之杰构的《金瓶梅》,无疑为研究明代中晚期市井生活中建筑的僭越现象提供了最好的素材。习俗包括了“民众的心理方面的事物,与工艺上的技术无关”[8],而制度在很多的时候是与技术等层面内容直接相关的。中国古代对于礼俗的重视,已经不单单表现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行为方式,而是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严格的规定,成为礼制的一部分。这些都是中国建筑制度的制订依据。《荀子》非常注重人伦等级,他认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故为之雕琢、刻镂、黼黻、文章,使足以辨贵贱而已,不求其观;为之钟鼓、管磬、琴瑟、竽笙,使足以辨吉凶,合欢定和而已,不求其馀;为之宫、室、台、榭,使足以避燥湿、养德,辨轻重而已,不求其外。”[9]可见,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等级制度代表着贵贱、吉凶、轻重等重大范畴,甚至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系统的稳定,可能成为“乱”的根源。因此,包括建筑在内的一系列等级规定,构成礼制的核心内容。明代初年对于礼制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比较严格。在建筑方面相对比较质朴,例如当时比较富庶的江南地区,“非世家不架高堂,……小民咸以茅为屋”,“中产之家,前必土墙茅盖,后房始用砖瓦,恐官府见之以为殷富也。”[10]在成化年之后,明朝社会开始进入一个“锱铢必竞”的商业时代。这个时期,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评价一个人的社会能力逐渐以单纯的物质财富作为标准。因此,对于物质财富的攫取成为一个人社会成功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自永乐年间而起的反叛思潮与文化领域“心学”的传播,都为僭越的大量出现提供了思想基础。荀子像中国古代建筑从来都不是一个单纯的“居住机器”,它从各方面体现着其所有者的社会背景,包含最深刻的文化内容。因此,建筑作为一个人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通过僭越的方式充分地表现出来。明代的建筑制度散布于各种仪礼类法律文件中。最初的政令为吴元年(年)篡修的《大明令》,虽后来又出《大明律》并一再调整,但关于礼制的内容改变不大[11]。在《大明令》之后,有明一代由官制或民间编修的建筑典章制度达五十部左右[12]。这些典章制度中有政令型的,如《大明令》、《礼仪定式》等;有纪事型的,如《缮部纪略》、《两宫鼎建记》等;有工匠做法的总结汇编,如《新编鲁班营造正式》、《造砖图说》等。本研究所引述的,以其中与礼仪相关的政令型制度为主。《大明令》是明代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建筑等级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在其中“礼令”部分,如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凡官民服色、冠带、房舍、鞍马,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僭上。官员任满致仕,与见任同。其父、祖有官身殁,非犯除名不叙,子孙许居父、祖房舍。”[13]这里原则性地确立了包括建筑在内的等级制度,其中有对于使用、制(建)造及继承等方面的基本规定,起到统摄其它法规的作用。《金瓶梅》中一直未提及西门庆“父、祖有官身殁”之类的事,在词话本中第二回说他“原是清河县一个破落户财主,就县门前开着个生药铺,从小儿也是个好浮浪子弟……”,而崇祯本只说他“正是那嘲风弄月的班头,拾翠寻香的元帅,开生药铺复姓西门单讳一个庆字的西门大官人便是”,均未曾表明其祖上的官荫。在第三回中,巧舌如簧的王婆把西门庆介绍给潘金莲时,也只说他“便是本县里一个财主,知县相公也和他来往”。在中国传统的官本位社会中,倘使西门庆有为官的父、祖,按理应该多次由不同的人明确表达的,由小说文本可以推断,西门庆并没有这样的出身背景。至于第四十八回西门庆祭祖时,牌位上书“锦衣武略将军西门氏先茔”,则仅可看作西门庆为妆点门面而随意妄称。因此,西门庆的房产不存在继承问题,凡是超出规定等级的皆是僭越行为。建筑等级制度是以官阶作为依据的。由于重礼贿赂当权者蔡京而受到抬举,小说《金瓶梅》中第三十回西门庆的身份有所改变,“做金吾卫副千户,居五品大夫之职”[14]。他此时意识到,不仅自己,连带吴月娘地位也提高了,可以“顶受五花官诰,坐七香车,做了夫人”。但实际上,就其住房而言,大部分的建筑行为都是在此之前完成的,任职之后重要的建筑行为只是修建了自家的祖坟。因此,讨论住房的僭越还应该以西门庆作为庶民的身份为参照。《大明令》中“礼令”对于房屋建筑的等级有这样的规定:“房舍并不得施用重栱、重檐,楼房不在重檐之限。职官一品、二品,厅堂七间九架,屋脊许用花样兽吻,梁栋、斗栱、檐桷彩色绘饰;正门三间五架,门彩油及兽面铜环。三品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许用兽吻,梁栋、斗栱、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其门黑油兽面摆锡环。六品至九品,厅屋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黑门铁环。庶民所居堂舍,不过三间五架,不用斗栱彩色雕饰。”在律令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明代也颁布了比较细致的法规条文,如《诸司执掌》中的“礼部执掌”在“房屋器用等第”中明确规定:“凡官员盖造房屋,并不许歇山转角,重檐重栱,绘画藻井。其楼房不系重檐之例,听从自便。/公侯前厅七间或五间,两厦,九架造。中堂七间,九架。后堂七间,七架。门屋三间,五架。门用金漆及兽面,摆锡环。家庙三间,五架。俱用黑板瓦盖。屋脊用花样瓦兽。梁栋、斗栱、檐桷,彩色绘饰。窗枋柱用金漆,或黑油饰。其余廊庑、库厨、从屋等房,从宜盖造,俱不得过五间,七架。/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屋脊许用瓦兽,梁栋、斗栱、檐桷,青碧绘饰。门屋三间,五架。门用绿油及兽面,摆锡环。/三品至五品,厅堂五间,七架。屋脊用瓦兽,梁栋、檐桷,青碧绘饰。正门三间,三架,门用黑油,摆锡环。/六品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梁栋止用土黄刷饰。正门一间,三架,黑门,铁环。/一品官房舍除正厅外,其余房舍许从宜盖造,比正屋制度务要减小,不许太过。其门窗户牖,并不许用朱红油漆。”上述这些规定非常详尽,而且都是便于评判的具体条文,可操作性极强。但中晚明时期,僭越几乎成为社会风尚,在《金瓶梅》中建筑方面表现得格外明显。例如西门庆的住房,厅堂作为庶民最多可建三间,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如厅堂相对于整个院落体量从建筑上的平衡,以及厅堂饮宴中座席的容量等),能感受到其厅堂绝非一个小尺度的建筑。第四十九回接待宋、蔡二位御史的时候,更是明确指出其厅堂排场与规模:宋御史与蔡御史都穿着大红獬豸绣服,乌纱皂履,鹤顶红带,从人执着两把大扇。只见五间厅上,湘帘高卷,锦屏罗列。正面摆两张吃看桌席,高顶方糖,定胜簇盘,十分齐整。——第四十九回依律至少三品至五品的官员才可以使用“五间厅”,而西门庆当年只是县城里的一个“破落户财主”,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配得上这样的等级,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僭越。不仅如此,西门庆家里使用的临时建筑也有着明显的越制嫌疑。如为了给李瓶儿置办丧事,西门庆在大门前、厅前天井及后院厨房等处均搭建大棚:又兑了一百两银子,教贲四往门外店里推了三十桶魁光麻布、二百匹黄丝孝绢,一面又教搭匠,在大天井内搭五间大棚。——第六十二回吩咐搭彩匠把棚起脊搭大着些,留两个门走,把影壁夹在中间;前厨房内还搭三间罩棚,大门首扎七间榜棚,请报恩寺十二众僧人,先念倒头经……——第六十三回在制度条文中虽没有关于此类“彩棚”明确的建筑规定,但在《礼仪定式》、《诸司执掌》等法规中均指出“……其余房舍,许从宜盖造,比正屋制度,务要减小,不许过大。”《稽古定制》更是规定了,“凡庶民所居房舍,不得过三间五架,不许用斗栱及彩色装饰,其余从屋十所、二十所,随宜盖造,但不得过三间。”[15]彩棚之类,在中国古代并不会因其临时建筑的属性而缺乏等级观念,相反,在这样的礼仪场合,更代表着使用者的身份与地位。《宋史》卷二八二《王旦传》中记载了当时权臣寇准为生日庆宴而搭建的彩棚:“准在藩镇,生辰,造山棚大宴,又服用僭侈,为人所奏。”其结果是真宗“帝怒”,可见这类建筑也存在僭越的问题。当然,《金瓶梅》中建筑僭越的情况不仅仅表现在西门庆一个人身上,甚至他也可能不是最严重的。第七十回西门庆为献礼曾去到朱太尉府上——西门庆抬头,见正面五间皆厂厅,歇山转角,滴水重檐,珠帘高卷,周围都是绿栏杆,上面朱红牌匾,悬着徽宗皇帝御笔钦赐“执金吾堂”斗大小四个金字,乃是官家耳目牙爪所家缉访密之所,常人到此者处斩;两边六间厢房,阶墀宽广,院宇深沉;朱太尉身着大红,在上面坐着。——第七十回虽然此处的装饰满足“青碧绘饰”的要求,但明显突破了“凡官员盖造房屋,并不许歇山转角,重檐重栱”的要求——这是在天子面前明目张胆地僭越。当然,太尉朱勔与蔡、童等人都是小说中位高权重的人物,并且厅堂上悬挂了皇帝御笔钦赐的牌匾,这样的僭越或许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位于清河县的没落官僚王三官家,则也有着类似的排场:王三官听的西门庆到了,连忙出来迎接,至厅上叙礼。原来五间大厅,毬门盖造,五脊五兽,重檐滴水,多是菱花槅厢;正面钦赐牌额,金字题曰“世忠堂”,两边门对写着“启运元勋第,山河带砺家”。——第七十二回招宣当为招讨、宣抚之类的武官,在第六十九回说其祖爷是“太原节度邠阳郡王”,确实曾有比较重要的级别、地位,但使用“五脊五兽”作为建筑型制,显然超越等级要求。“五脊”当为一根正脊配四根戗脊,其使用的倘若不是最高等级的“五脊殿”(庑殿顶),便是歇山顶,无论怎样都已经违制了;更有甚者,厅堂还使用了“重檐”。在后来的崇祯本中,或许修改者也认为此处太过,于是删除了这些描述,只说了“大厅正面钦赐牌额”与两侧的对联。即便如此,小说第六十九回也曾写道:“转过一层群房,就是太太住的五间正房。”作为主卧室之用的正房尚且使用五开间,当然也可以反推其厅堂的规模。当然,《金瓶梅》中建筑的违制不仅表现在住房规模的僭越,也表现在用地方面。自永乐十八年(年)到崇祯十七年(年)的二百余年间,北京是明帝国的首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提高,北京人口逐渐稠密,如《鸿一亭笔记》载:“北京正阳门前搭盖棚房,居之为肆,其来久矣。崇祯七年,成国公朱纯臣家灯夕被火,于是司城毁民居之侵占官街搭造棚房拥塞衢路者。”[16]在京城中,城市用地逐渐变得紧张。这种情况早在定都南京时期的《稽古定制》中就明确提出:“京城系人烟辐辏去处,其地有限。设使官员之家,往往窥觑住宅左右前后空地,日侵月占,围在墙内作园种植蔬菜,及为游玩处所,甚妨军民居住。且京城官员不下数千,若一概仿效,京城内地多为菜园,百十万军民何处居住?今后官员住宅,照依前定丈尺,不许多留空地。如有过此,即便退出与军民居住,令子孙赴官告给园地,另于城外量拨。”因此,严格规定:“在京功臣宅舍,地势宽者,住宅后许留空地十丈,住宅左边右边,各许留空地五丈。若现住旧居所在地势窄隘已有年矣,左右前后皆是军民所居,止仍旧居,不许那移军民,以留空地。”[17]对于凿池建园,更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稽古定制》讲:“今已往功臣之家,不守分限,往往于住宅前后左右多占地丈盖造亭馆,或开掘池沼以为游玩,似此越礼犯分,所以不能保守前功,共享太平之福。”因此,严格规定:“古人于地有王气之处,往往埋金以厌之,或井其地以泄之。前代帝王如此用心,今京城已故各官多有不谙道理,于住宅内自行开挑池塘,养鱼种莲以为玩好。非惟泄断地脉,实于本家不利,以致身亡家破。今后京城内官员宅院,不许开挑池塘。亦不得于内取土筑墙,掘成坑坎。”[18]依据这样的规定,凡在京城中的官员家都不可能开挑池塘,修筑比较大的花园。但小说《金瓶梅》第七十一回中西门庆去东京办事,受邀住在何太监家里。何太监先是“吩咐打扫后花园西院干净,预备铺陈,炕中笼下炭火。”当晚宴罢——何太监方作辞,归后边暖房内宿歇去了。何千户教家乐弹唱,还与西门庆投壶,吃了一回,方才起身,归至后园。正北三间书院,四面都是粉墙,台榭湖山,盆景花木,房内绛烛高烧,叠席床张锦幔,倭金屏护琴书,几席清幽,翠帘低挂,铺陈整齐,炉上茶煮宝瓶,篆内香焚麝饼。何千户又陪西门庆叙话良久,小童看茶吃了,方道安置,起身归后边去了。——第七十一回可见其不仅有花园而且还有“西院”、“后院”之分,规模自然很大。单就一个“西院”中,也有三间书院建筑、粉墙、假山、池沼、花木等,无疑已严重越制了。《金瓶梅》中建筑中的违制还表现在土地、宅院的交易方面。明代的土地使用与管理政策也比较严格,对于在土地上的宅院同样有政策性的控制。如《大明律·户律二》中对于“田宅”的盗卖、置办、典买等都有明确规定:“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在小说《金瓶梅》中,西门庆获得花子虚的住所,本意不想付钱给他——那消几日,花子虚来家,清河县委下乐县丞丈估,计:太监大宅一所,坐落大街安庆坊,值银七百两,卖与王皇亲为业;南门外庄田一处,值银六百五十五两,卖与守备周秀为业。止有住居小宅,值银五百四十两,因在西门庆紧隔壁,没人敢买。花子虚再三使人来说,西门庆只推没银子,延挨不肯上帐。县中紧等要回文书,李瓶儿急了,暗暗使过冯妈妈来对西门庆说,教拿他寄放的银子,兑五百四十两买了罢。这西门庆方才依允,当官交兑了银两。——第十四回这个交易过程已经涉嫌“侵占”,而西门庆不想付钱的行为,也存在试图“虚钱实契典买”的意味。依据小说中他在其它方面的作为可以判断,假如坚持,他很可能如愿。只是由于李瓶儿更期待这所宅院有明确的归属,并以自己的经济能力介入,才使得交易以一种相对合法的方式完成。由于这次买卖在官府的监督下进行,有可能存在纳税过程。但小说中其它的田宅交易,则基本是房契与银子的互换,根本没有完税的可能。如小说第七十一回,何千户买下夏家在清河县城的田宅,说好了价钱后,临时请西门庆的伙计贲四作中人,然后互换了银子与文契,便完成了买卖,可见《大明律》中对于“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的惩罚措施形同虚设。更加严重的,明代官员流动性较强,为了限制官员在任地的驻留而形成某些社会问题,《大明律》卷五“户律二”与田宅相关的内容中,有专门关于“任所置买田宅”的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19]这是一项非常严厉的条文,并且存在不容商量的强制性。但就是这样的条文在小说《金瓶梅》中依然是一个被突破的对象。小说第七十一回,当何千户要去清河县赴任,何太监邀请西门庆来家中饮宴,就提到为其侄在当地置办田宅。何太监道:“又一件相烦大人:我家做官的若是到任所,还望大人那里替他看所宅舍儿,然后好搬取家小。今先教他同大人去,待寻下宅子,然后打发家小起身。也不多,连几房家人,也有二三十口。”——第七十一回上述内容是要在官员的任职地置买田宅,为《大明律》所明令禁止。但很明显小说中对话双方并没有觉得有任何不妥。此后的过程中,西门庆引荐了夏家宅院,双方完成交易,也都是水到渠成。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明代社会在建筑方面存在比较严格的制度规定,这些制度具有礼法、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意义,有利于巩固皇权的统治基础。但各种社会文化原因的影响,使这些制度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尤其到了小说《金瓶梅》成书的时代,各种制度已形同虚设,甚至不会引起社会上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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